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平,男,1980年12月16日,汉族,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任磊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明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其不应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陈文平提供的启明社区及奥园物业服务中心的居住证明显示,陈文平在新乡市红旗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另陈文平提供的“金色奥园预约保留协议书”显示签字人为其妻子、部分交费票据显示交费人为陈文平及其妻子,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在新乡市红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新乡市红旗区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