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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亮与赵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上诉人于永亮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上诉人于永亮因与被上诉人赵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牧野区畅岗新村3排3号,本案应当由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赵娜的户籍所在地2008年9月由新乡市牧野区畅岗新村3排3号迁至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路226号2号楼3单元3号,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故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瑞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