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孟豪,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理人王艳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邢孟豪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保会,男,汉族,住河南新乡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贾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天胜,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广龙,该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邢孟豪与被上诉人邢保会、原审第三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贾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邢孟豪于2014年4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邢保会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邢孟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邢孟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