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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孟豪与被上诉人邢保会、原审第三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贾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孟豪,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理人王艳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邢孟豪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孟豪,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理人王艳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邢孟豪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保会,男,汉族,住河南新乡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贾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天胜,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广龙,该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邢孟豪与被上诉人邢保会、原审第三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贾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邢孟豪于2014年4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邢保会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邢孟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邢孟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