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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国喜、张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韩玉柱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喜,男,汉族,住长垣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芳,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柱,男,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喜,男,汉族,住长垣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芳,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柱,男,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安,男,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上诉人宋国喜、张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韩玉柱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宋国喜、张玉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