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长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进民,男,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军,男,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学军于2012年4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庄村委会支付下欠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2)原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天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邢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