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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红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9号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张燕红,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赵廷信,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李书业,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9号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张燕红,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赵廷信,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李书业,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申请复议人张燕红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垣法院)(2014)长执字第113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张燕红与被执行人李书业的房屋房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买房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一次性付清下余26万元房款,卖方先还清注销贷款抵押,过户后将钥匙交给买方。异议人张燕红称已付清房款,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居住使用4年之久,异议人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付清房款的证据,且双方交钥匙的行为,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故对异议人张燕红所提异议,不予支持,驳回张燕红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张燕红称,长垣法院执行查封涉案房屋是在2014年,但2010年3月10日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李书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张燕红,而且张燕红已经在该房屋中居住四年之久。因此,请求变更长垣法院原裁定书内容。
本院查明,长垣法院在执行赵廷信与李书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濮阳市梅园新村小区12号楼东单元6楼西户房屋。张燕红就此提出异议后,被长垣法院驳回。
本院认为,张燕红就涉案房屋所提异议内容涉及对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这应属案外人异议,应按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长垣法院将本案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执字第1134-1号执行裁定。
二、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就本案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