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执异字第4号 案外人:任忠华,男,汉族,1947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梁莉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艳林该单位副主任。 被执行人: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利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服务中心)与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富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任忠华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69-11号裁定书,书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69-11号裁定书所拍卖的房产其中的新乡市平原路28号金秀新市场一层A105号房产系案外人于2007年4月4日与世富房地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产,2014年元月5日案外人结清房款后世富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交款证明,目前该房产由案外人对外出租。后案外人多次催促世富公司协助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均无果,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本院查明:2007年4月4日,案外人任忠华与世富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将案外人任忠华安置在4号至5号楼裙房商铺西侧,2014年元月5日,世富公司出具交款证明,证明案外人A105号房款结清。2014年10月28日世富公司证明A105号房产归拆迁户任忠华所有。另我院于2009年9月30日已对世富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路28号“金秀新市场”一层的商铺(包含A105号)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三次流拍后于2012年7月26日裁定抵偿给发展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世富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新乡中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任忠华对法院已抵偿房产主张所有权系主张实体权利,应属案外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任忠华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