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伟,男,汉族, 上诉人郭力因与被上诉人杜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郭力。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