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柱,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红,男,汉族,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张永柱与被上诉人张卫丽、段建红,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永柱不服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永柱的委托代理人秦玉金,被上诉人张卫丽、段建红及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宏民,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吕森堂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