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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柱诉张卫丽段建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柱,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红,男,汉族,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张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柱,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红,男,汉族,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张永柱与被上诉人张卫丽、段建红,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永柱不服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永柱的委托代理人秦玉金,被上诉人张卫丽、段建红及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宏民,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吕森堂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