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菊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兴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经,男,汉族, 上诉人崔菊香因与被上诉人杜兴广、王俊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崔菊香。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