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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菊香诉杜兴广王俊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菊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兴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经,男,汉族, 上诉人崔菊香因与被上诉人杜兴广、王俊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菊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兴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经,男,汉族,
上诉人崔菊香因与被上诉人杜兴广、王俊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崔菊香。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