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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振玉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玉,汉族,男,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辉,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奕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玉,汉族,男,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辉,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振玉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振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石玉霞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