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蒲东金融服务部,住所地长垣县。 负责人王顺东。 上诉人长垣县蒲东金融服务部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90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未注销,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有效主体资格证明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长垣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并改由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长垣县工商局调查,长垣县蒲东金融服务部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上诉人根据其所持有土地使用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