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得盼,男,52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飞龙,男,24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4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42岁,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7月28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11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得盼、被告人杨飞龙及其辩护人张东升、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窦永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西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秦庄村通往绳屯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1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130米、GYTA-12B1.3型号光缆260米、17-2.2型号钢绞线13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3596.7元,被盗的1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924.8元,被盗的260米GYTA-12B1.3型号光缆价值210.7元,被盗的130米17-2.2型号钢绞线价值527.8元。 2、2014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5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5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5900元。 3、2014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位邱乡杜庄村南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杜庄村通往杨林村的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各3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5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2451.4元,被盗的35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25.7元。 4、2014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西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秦庄村通往绳屯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各30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021元,被盗的30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6546元。 5、2014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3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5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4024.5元。 6、2014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浅绿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位邱乡贾庄村北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贾庄村通往赵留店村的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12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36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840.5元,被盗的36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60.7元。 7、2014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浅绿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14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3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4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5609.8元,被盗的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654.6元。 综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共盗窃7次,价值共计66795.2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6053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得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飞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杨飞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飞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杨飞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无异议,但认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价值有异议,认为有一定的出入。其理由是被告人杨得盼供述称前两次其所出售的电缆线是夹杂在其他废品之中的,王某某并不明知,第三次收购的时间根据王某某的记录本上记录是4月3号,故起诉书认定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六起均应从其犯罪数额中减去。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2451元。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西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秦庄村通往绳屯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1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130米、GYTA-12B1.3型号光缆260米、17-2.2型号钢绞线13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3596.7元,被盗的1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924.8元,被盗的260米GYTA-12B1.3型号光缆价值210.7元,被盗的130米17-2.2型号钢绞线价值527.8元。 2、2014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5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5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5900元。 3、2014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位邱乡杜庄村南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杜庄村通往杨林村的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各3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5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2451.4元,被盗的35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25.7元。 4、2014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西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秦庄村通往绳屯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各30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021元,被盗的30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6546元。 5、2014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35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5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4024.5元。 6、2014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浅绿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位邱乡贾庄村北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贾庄村通往赵留店村的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12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360米,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840.5元,被盗的360米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1260.7元。 7、2014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浅绿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东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盗割宋庄村通往姬庄村的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14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30米。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40米HYA2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5609.8元,被盗的30米HYA10020.4型号通信电缆价值654.6元。 综上,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共盗窃7次,价值共计6679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某、汪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柴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断线钳一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得盼、杨飞龙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飞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得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杨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 赵 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