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某,男,38岁,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楚某某,男,34岁,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份的一天,梁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黑色骑式电动自行车,后梁某某以480元钱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出售给被告人仝某某,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后自己使用。 2、2014年3月初的一天,梁某某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孔雀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从中介绍,后梁某某以750元钱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出售给常正军。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 3、2014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某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从中介绍,后梁某某以9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楚某某,楚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204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被告人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仝某某、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份的一天,梁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黑色骑式电动自行车,后梁某某以480元钱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出售给被告人仝某某,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后自己使用。 2、2014年3月初的一天,梁某某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孔雀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从中介绍,后梁某某以750元钱的价格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出售给常正军。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该电动车已被追回。 3、2014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某来到卫辉市友谊新村向东50米路南的一个小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从中介绍,后梁某某以9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楚某某,楚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2047元。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某某、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被告人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且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何振礼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申长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申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