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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与梁雪梅、崔德朋、崔征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镇陈藩路86号。 负责人:张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镇陈藩路86号。
负责人:张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雪梅,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德朋,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征征,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雪梅、崔德朋、崔征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被保险人崔功学系疾病死亡,而非意外伤害死亡,且其死亡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梁雪梅、崔德朋、崔征征提交意见称:被保险人崔功学突发肺栓塞死亡,系意外伤害死亡,且该死亡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意外伤害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疾病死亡免赔的说明义务,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