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新友与阮慈林、阮计划、阮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友,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慈林,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友,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慈林,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计划,男,1983年6月8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继伟,,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杨明海,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1058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合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贺岭,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确路。
负责人罗敬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新友因与被申请人阮慈林、阮计划、阮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新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新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晓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