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友,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慈林,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计划,男,1983年6月8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继伟,,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杨明海,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1058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合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贺岭,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确路。 负责人罗敬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新友因与被申请人阮慈林、阮计划、阮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新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新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晓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