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鸿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张磊,河南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青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雷明之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秋平,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雷明之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应立,男,1978年5月10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玉明,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青华、马秋平、王应立、郭玉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错误,请求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称肇事车辆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经与2008年1月6日在车辆年检合格、已投保险的情况下转让给王前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一、二审时不能提供王前进的身份信息,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事实不予认可适当,且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主张事实,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雷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其考上大学后在城市连续生活,居住学习已经一年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