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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保玉与罗二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保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老祖扁村胡庄92号。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保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老祖扁村胡庄92号。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二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韩庄乡林庄村何庄13号。
再审申请人贾保玉因与被申请人罗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保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保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晓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