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苗献国,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得良,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苗献国因与被申请人孟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苗献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