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肖新国,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新高速土建工程NO.3标项目经理分部。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孙召乡孙召集北。 法定代表人:黄宏军,该项目经理分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肖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新高速土建工程NO.3标项目经理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新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肖新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追加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本案肖新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肖新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肖新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