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义民,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振康,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肖义民因与被申请人潘振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义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振康受伤,无事实根据,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其将潘振康送到医院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梁方飞的证明,认定肖义民驾驶的四轮车斗上横着一根木棍,导致骑摩托车的潘振康摔倒,较为客观真实。故肖义民称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其系见义勇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肖义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义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