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东,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张国平,该社负责人。 原审被告李广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天鹏,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翠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红因与被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