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朋飞,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全,又名张得全,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朋飞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朋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工资15600元不符合事实,且张德全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劳动关系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朋飞向张德全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就劳动报酬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朋飞无证据证明该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朋飞称张德全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将所欠工资款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该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张朋飞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朋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朋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