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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合与关海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合,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海洋,男,1984年4月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合,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海洋,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国合因与被申请人关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