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合,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海洋,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国合因与被申请人关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