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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改名与孙青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墨改名,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青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墨改名因与被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墨改名,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青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墨改名因与被申请人孙青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再审申请人墨改名邮寄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墨改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