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墨改名,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青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墨改名因与被申请人孙青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再审申请人墨改名邮寄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墨改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