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举证质证、变更诉请、出庭辩论、和解、签收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灵香。 委托代理人马跃峰。系何灵香妹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灵宝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何灵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克,被上诉人何灵香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灵宝市房管局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