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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与何灵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举证质证、变更诉请、出庭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举证质证、变更诉请、出庭辩论、和解、签收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灵香。

委托代理人马跃峰。系何灵香妹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灵宝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何灵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克,被上诉人何灵香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灵宝市房管局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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