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军。 委托代理人刘光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惠珍,女。 上诉人武军因与被上诉人莫建民、光惠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斌、被上诉人莫建民、光惠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武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