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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与赵娟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楞,女。 委托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楞,女。

委托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娟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和上诉状上所载的联系电话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被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受送达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拒绝签收,导致开庭传票未能被实际接收,该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上诉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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