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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平与赵栓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赵保平,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君平,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栓平,男,1970年,汉族,农民 原告赵保平诉被告赵栓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赵保平,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君平,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栓平,男,1970年,汉族,农民
原告赵保平诉被告赵栓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君平、被告赵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份,原告家分得本村本组责任田6.78亩,之后原告将该6.78亩责任田转包给被告,并约定每年每亩租金300元。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向原告给付一分钱租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均无结果。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承包金10848元。
原告赵保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尉氏县岗李乡榆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家分得的本村本组的责任田是6.78亩。
被告赵栓平辩称,被告是受原告的托付种了原告的责任田,不是承包被告的责任田,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而且被告已经将其中的3亩地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6年7月份,原告赵保平家共分得本村本组责任田6.78亩。之后原告将该6.78亩责任田给被告赵栓平耕种。后被告归还原告的责任田3亩。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赵保平自愿将自家分得的责任田给其兄被告赵栓平耕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耕种其责任田属于有偿承包,同时,原告当庭也表示双方并未约定承包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108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保平要求被告赵栓平归还剩下的责任田3.78亩,被告愿意将剩下的责任田归还原告,但现在田里种植冬小麦,无法即刻归还,请求于2015年夏季收割完毕之日后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责任田3.78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论意见于情于理于法比较合理,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于2015年夏季收割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保平的责任田3.78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栓平于2015年夏季收割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保平的责任田3.78亩。
二、驳回原告赵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栓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炎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人民陪审员  马 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