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匆忙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后,才知道对方身体在病,生活过程中,夫妻没有共同语言,分居已达一年多时间,起诉要求离婚。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身体均有疾病,没有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