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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63号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匆忙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后,才知道对方身体在病,生活过程中,夫妻没有共同语言,分居已达一年多时间,起诉要求离婚。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身体均有疾病,没有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江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