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尉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铁山,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国山,男。 被告武建军,男。 被告朱智杰,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武建军、朱智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占喜 审判员 王子刚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瑞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