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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宋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宋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于2007年7月13日生育女儿宋某甲,于同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属再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孩子,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女儿宋雨兰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及女儿的身份情况。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生育女儿宋某甲,于同年8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袁江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