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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平与郭卫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郭建平,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卫生,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 原告郭建平诉被告郭卫生房屋买卖合同纠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郭建平,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卫生,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
原告郭建平诉被告郭卫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原告与镇政府签订了某社区建房合同,原告承包了42户住房建筑,后于同年8月,原、被告达成约定,被告在原告承建的住宅中挑选一套,房价为123000元,原告交款85000元,下余3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房款38000元,并承担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新社区房屋自建自售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有权出售在该社区建造的房屋。2、催款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未按时支付房款,违约的事实。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原告给被告钱,被告不收。2、原告承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所以房款未给原告交齐。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照片6张,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2、收据2张,证明共交付原告85000元房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与镇政府签订了新社区建房合同,承包了42户住房建筑。后于同年8月,被告购买原告房屋一套,房价为123000元,原告共计支付房款85000元,下余3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另查明,被告未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房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欠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约,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卫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郭建平下余购房款3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郭建平承担431元,被告郭卫生承担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
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