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曹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25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25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曹某某用艾滋病患者黄某某的血液以本人名义化验,被政府确认为在册艾滋病患者,2011年以来,骗取国家低保、补助款共计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单,尉氏县庄头乡民政事务所出具证明,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明细,尉氏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和投案自首笔录,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无犯罪前科,亦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赃款20286元,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202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孙军玲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方团裕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