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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50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0月17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50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0月17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在尉氏县大营乡丁香李村西岗,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擅自采伐其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的本村村民黄某乙、黄某丙的142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14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4.3523立方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情况和照片,尉氏县农林局出具的证明,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某甲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军玲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