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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中止)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4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尉检诉刑诉(2014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4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尉检诉刑诉(2014)48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    军    玲
代理审判员 石佳代理审判员赵园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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