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4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尉检诉刑诉(2014)48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孙 军 玲 代理审判员 石佳代理审判员赵园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