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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文琦诉被告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董文琦,男 被告马明,男, 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董文琦诉被告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董文琦,男
被告马明,男,
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董文琦诉被告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女儿马金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原告的3张信用卡中刷现金44454.8元用于进货,现马金凤死亡,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94454.8元。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马明证明一份、建行信用卡信息查询单、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对帐单及原告归还信用卡的单据,以证明马金凤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亲戚关系。2014年8月20日,原告借给马金凤现金50000元,马金凤使用原告的建行信用卡、工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户名为骆曼依)分别刷取7643元、18320.8元、18941元,后原告将以上款项归还。同年10月,马金凤死亡。
另查明:被告系马金凤之父,马金凤的遗产为尉氏县城关盛达烟酒行的物品。
本院认为:该笔借款是由马金凤所欠,应由马金凤负责偿还,由于其已死亡,马明作为法定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故被告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马金凤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董文琦款944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江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