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崔亚军,男 委托代理人乔海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明,男 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崔亚军诉被告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的女儿马金凤资金困难,经被告介绍,2014年6月26日原告借给马金凤现金100000元,现马金凤死亡,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由马金凤署名的借条一份及录音光盘一张,以证明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借给马金凤现金100000元用于烟酒行进货使用。同年10月,马金凤死亡。 另查明:被告系马金凤之父,马金凤的遗产为尉氏县城关盛达烟酒行的物品。 本院认为:该笔借款是由马金凤所欠,应由马金凤负责偿还,由于其已死亡,马明作为法定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故被告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要求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主张债权的时间亦不明确,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马金凤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崔亚军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崔亚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