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016号 原告卢广明,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周铁豹,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 原告卢广明诉被告周铁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铁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至2014年5月份底,原告跟着被告从事建筑工作,后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写下欠条,写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周铁豹支付原告卢广明8000元工资。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6月1日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的事实。 被告周铁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跟着被告从事建筑工作,后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写下欠条,写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必须履行。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卢广明按约给被告周铁豹提供劳务,被告周铁豹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卢广明要求被告周铁豹支付劳务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铁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广明劳务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铁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俊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