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生,系刘某父亲。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生,系刘某父亲。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日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55年4月23日生,系被告王某某父亲。
原告刘某、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韩玉振,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经梁某某、李某某夫妇介绍,2014年正月初四,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订婚约。原告按照习俗,共给付被告彩礼21000元,返还2000元,二月初二经李某某的手原告给被告方10000元,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交往几个月来,原告给被告礼品及给被告王某某买耳钉花费3470元,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刘某提出解除婚约,被告拒绝退还彩礼,故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324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原告刘某代理人调查笔录一份;2、介绍人李某某出庭证言;3、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短信六份。
被告王某辩称,我收彩礼19000元,我妻收了10000元,是原告方提出退婚,彩礼一分不退。
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某某为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梁某某、李某某夫妇介绍,2014年正月初四,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订婚约。原告按照习俗,共给付被告彩礼21000元,返还2000元,二月初二经李某某手原告给被告方10000元,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交往几个月解除婚约,被告方没有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婚约彩礼系民间习俗,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有主张返还的权利,接受彩礼一方有退还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9000元,被告也予以认可。订婚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而是牵涉到两个家庭。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方到被告方探视买礼品及交往中原告刘某给被告王某某买耳钉属赠与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刘某某彩礼29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刘某、刘某某承担112元;被告王某某、王某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凯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