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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09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09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26日,原、被告自由恋爱,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乙,一女张某丙。在婚后的生活中,因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性情暴躁,不孝敬原告父母,后原告提出离婚,二人也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被告却不和原告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都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婚后财产(鸭鹏7间)共同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四张,以证明子女的出生情况。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16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08年3月8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可以通过多沟通,关心、理解、体谅对方,使破裂的夫妻感情得到修补和恢复,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