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凡某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凡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 被告侯某甲,男,汉族,1984年04月15日生 原告凡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靳二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凡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
被告侯某甲,男,汉族,1984年04月15日生
原告凡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靳二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甲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确立婚约关系,2008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叫侯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比较大,被告天天酗酒,不干活,也不养家,酒后经常殴打原告。有时还跑到原告娘家闹事。被告生性多疑,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怀疑原告。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进行沟通,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凡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侯某甲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同年10月20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16日婚生一子侯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能克服自己缺点,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