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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诉闫富通、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51号 原告马建国,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闫富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马桃,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富通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国诉被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51号
原告马建国,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闫富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马桃,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富通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国诉被告闫富通、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国承担。
审判员 :黄新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牛冬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