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30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田某某,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新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冬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