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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13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5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13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新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牛冬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