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韩丽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丽敏,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丽敏,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丽敏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丽敏及其辩护人闫旺昌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间,被告人韩丽敏在担任新乡市同心医考培训中心负责人期间,以可以帮助别人考过职业医师考试为名,诈骗张智慧、张永路夫妇49000元、王秋瑾33000元、石瑞峰27500元、高国繁30000元、焦红新27000元,共计166500元。案发前韩丽敏退还各被害人共计69000元,余款97500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韩丽敏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图等书证,证人戚某某、荆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智慧、王秋瑾、石瑞峰、高国繁、焦红新的陈述,被告人韩丽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韩丽敏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丽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指控未退还的余款中还应扣10000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提供同心医考培训中心报名表、个人信息表、准考证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间,被告人韩丽敏在担任新乡市同心医考培训中心负责人期间,以可以帮助别人考过职业医师考试为名,诈骗张智慧、张永路夫妇49000元、王秋瑾33000元、石瑞峰27500元、高国繁30000元、焦红新27000元,共计166500元。后韩丽敏退还各被害人共计69000元,余款975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丽敏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韩丽敏有违法犯罪前科。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同心医考培训中心收款收据等证实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韩丽敏收取张智慧、张永路49000元,收取石瑞峰27500元,收取王秋瑾33000元,收取高国繁30000元,收取焦红新27000元。
5、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3日,民警通知韩丽敏到该局接收询问。
6、证人戚某某证言证实其2010年到2012年办过一个新乡市万杰医考培训班。2012年在和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韩丽敏,后其租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的教室对考试人员进行培训,因人手不够就让韩丽敏过来帮忙,大约干了3、4个月,因为一些矛盾就不让她干了,2012年9月份之后就没和她再联系过,也没有就办理职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职业考试的事进行过任何合作和联系。
7、被害人张智慧陈述证实2005年其从焦作中医学院毕业,一直没有考过执业医师证,其老公张永路也没有考过。2013年7月份,其到新乡市卫生局报名考试执业医师的时候,在卫生局门口碰到一个叫韩丽敏的女的,她说考执业医师可以找她,她可以帮忙考过。后韩丽敏将其带到位于牌坊花园3号楼4单元4楼东户的新乡市同心医考培训中心,说报她们的培训班,25000元包过,不过的话全额退钱。其就相信了,给其老公也报上了,于2013年7月24日给了韩丽敏49000元钱,考过后再给她1000元。给过钱后一直没有培训过,2013年9月14日左右要考试,韩丽敏说找人替考,把其和老公的身份证也要走了,最后考试完其和老公都是缺考0分。其找韩丽敏要钱他一直推着不给,其觉得被骗了。
8、被害人石瑞峰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口腔医院上班。2013年4月份,其报名参加口腔执业医师助理资格证考试,在新乡市卫生局门口有人发考试培训班的小广告,其和对方联系了,对方说可以包过,但是要交27500元,技能自己去考,笔试不用去考,不过全额退款。后其和同心医考培训中心的负责人韩丽敏联系,将27500元交了。2013年7月份技能考过了,后在笔试考试之前韩丽敏让其将身份证交了,说考试时不用其去。12月份查询笔试成绩发现是缺考,韩丽敏说替考的学生考得太好,怕上面下来审查,就将其成绩改成缺考了。后其多次找韩丽敏退钱,她退了15000元。
9、被害人王秋瑾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口腔医院上班。2013年4月份,其报名参加口腔执业医师助理资格证考试,在新乡市卫生局门口有人发考试培训班的小广告,其和对方联系了,对方说可以包过,但是技能加笔试要33000元,技能自己去考,笔试不用去考,不过全额退款。后其和同心医考培训中心的负责人韩丽敏联系,将33000元交了。2013年7月份技能考过了,后在笔试之前半个月韩丽敏让其将身份证交了,说考试时不用其去。12月份查询笔试成绩发现是缺考。韩丽敏说替考的学生考得太好,怕上面下来审查,就将其成绩改成缺考了。后其多次找韩丽敏退钱,她退了15000元。
10、被害人高国繁陈述证实其是卫辉市人民医院外科医生。2013年3、4月份,其通过网上报名报考执业医师证,考执业医师证需要先考过技能考试再笔试。其于2013年7月份考过了技能,准备2013年9月份考笔试。2013年8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哥哥高国斌的朋友认识一个叫韩丽敏的人,韩丽敏开了一家“同心医考培训中心”,韩丽敏称只要参加她们的培训班,可以包过,不过退钱。其就在韩丽敏那儿报了培训班,并让哥哥帮其给韩丽敏交了30000元,当时韩丽敏开了收据。后来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笔试考试前三、四天韩丽敏把其身份证拿走了,不让其去考场。2013年12月份,其上网查询成绩,显示缺考。韩丽敏说替考的人考试分数太高,领导怕出事没有让过。后其要求韩丽敏退钱,她一直拖着不退,在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后,韩丽敏分两次给其退了10000元,现在还有20000元没退。
11、被害人焦红新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工作,2013年3、4月份,其通过网上报名报考临床助理医师。其到新乡市卫生局报名的时候有人在发培训班的小广告,后其和同心医考培训中心的韩丽敏联系,韩丽敏说其只用参加技能考试,笔试可以找人替考,费用27000元,包过,不过退款。后其在牌坊街牌坊花园小区给了韩丽敏27000元。7月份其通过了技能考试,笔试考试前半个月,韩丽敏将其身份证拿走了。2013年12月份,其上网查询成绩,显示缺考。韩丽敏说替考的成绩太高,害怕上面下来审查,就改成缺考了。后其多次找韩丽敏退钱,2014年3月份的时候,韩丽敏给其退了5000元,过了大约一个月又退了5000元,余款未退。
12、被告人韩丽敏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2月份,其开了新乡市同心医考培训中心,没有在任何地方备案,也没有任何手续,培训中心的地点在新乡市石牌坊花园3号楼4单元4楼东户。培训班主要开班讲授医学知识,有时也帮学生找替考的,替考的话助理医师是一万元,执业医师是三万元,包考包过,不过退钱。培训班有每年考执业医师人员的名单,其雇的人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来听课,考试包括技能考试和笔试。2013年培训班招收的包过学生中,张智慧两口交了49000元,王秋瑾交了33000元,石瑞峰交了27500元,高国繁交了32000元,焦红新交了27000多元,一共是160000多元,这160000多元,其给了戚某某10000元,技能考试由他花钱找熟人,后戚某某给其返了2000元。剩余的150000元钱没有花到考执业医师的事上,因债主逼债逼的紧,大部分用于还债了,这六名学生也没有考过。按照约定一个月退款,四个月过去了,张智慧两口退了19000元,王秋瑾退了15000元,石瑞峰退了15000元,高国繁退了10000元,焦红新退了10000元,剩余的没有钱退。其自己没有能力保证学生考过执业医师考试。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丽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丽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