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志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2年8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志瑞,系被告人秦志新的弟弟。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的审理期限从2014年11月26日重新计算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秦志新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普利A座611号以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人身份,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低碳大厦”股权融资项目,为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吸收资金50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秦志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王某莲、荆某等证言;被告人秦志新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天津市天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投资推介群众分红清单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秦志新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秦志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并辩称其当时不清楚活立木公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有营业执照,其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案发后其尽最大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秦志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咨询服务公司,客户都是自愿投资的,应认定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好多人不是被告人发展的客户,不应该计算进去。3、被告人秦志新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自己也是受害者。4、被告人秦志新案发后积极弥补客户损失,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至2011年3月份,被告人秦志新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普利A座611号以天津活立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人身份,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低碳大厦”股权融资项目,为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吸收资金506万元,累计分红1794900元,被告人秦志新返还客户13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秦志新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志新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秦志新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 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秦志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场的具体位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的回复证实新乡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业务没有经过批准。 新乡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注册申请的相关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相关人员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 新乡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证实该公司向社会宣传投资的相关情况。 被告人秦志新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投资客户与秦志新之间的相关业务来往情况。 天津市天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硬盘、压缩文件中还原“活立木”非法集资原始网站,导出文件数据库.xls和系统日志.txt.(记录投资推介群众相关投资、分红情况)。 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关于活立木管理系统秦志新奖金列表统计证实秦志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10000元,其中包括秦志新投资19万元,秦某某投资6万元,社会不特定人投资506万元,累积分红1880700元,其中包括秦志新分红81600元,秦某某分红4200元,社会不特定人分红1794900元,被告人秦志新返还客户134300元。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志新于2012年8月17日被传唤到案的相关情况。 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注册成立,2011年2月17日拿到的营业执照,其是该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地址位于新乡市普利A座6楼611房间。并称该公司主要经营股票、证券投资类的咨询项目,后来在网上看到了天津活立木的宣传,感觉不错,并且符合国家政策,其就与父亲秦志新商量决定投资天津活立木,当时其身上没有钱,其父亲投了二万元。因为当时天津活立木的付息正常,并且给予推介人的提成也较高,并且有国家的政策进行宣传,公司就开始进行天津活立木业务的咨询。并证实其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但是由于年纪较小,社会经验不多,其父亲秦志新经常过来帮忙,公司还有两个工作人员,一个叫李某某,还有一个叫周顺芳,他们分别负责接待和咨询。其是在公司接待来访人员,介绍一下天津活立木公司的情况,宣传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返利情况,三个月投资月息三分,七个月的投资月息七分,十二个月的月息九分,活立木公司公司在网上有一个投资交易平台,并具有相关宣传,进行投资的客户,每人都有一个账户,自己进行操作,并且可以看到自己的盈利情况。客户决定投资以后,让客户将投资款直接打入天津活立木指定的李宏账户或交给公司人员由公司人员转入天津活立木账户。到期后,在交易平台上可以看到客户获利的电子币情况,客户在交易平台上申请提现,公司将会将返利打入客户账户,到后期公司要求集中返款,就向天津活立木公司上报其父亲的农行账户(记不清具体的账户号码了)。并称公司共吸收了三四十个客户进行天津活立木投资,吸收资金有一二百万元,共获利大约二十万元,都是客户将资金直接打到天津,天津活立木公司主要以建设低碳大厦进行对外宣传。由于当时其父亲秦志新投资的最早,所以就以其父亲的名义作为推介人,天津公司规定直接推介人8%-12%的佣金,其父亲名下的人员再进行发展客户,公司会得到1%-4%层级差额。直接推介的佣金和层级差额是公司的盈利来源。其还证实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资客户进行宣传的资料是由天津活立木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募集资金的业务。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秦某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代理活立木投资基金。其前期是以投资人的身份在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天津活立木,公司运营都是网上进行操作,都是由天津公司在后台进行操作,新乡市的负责人操作不了,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中间起个咨询作用,其在该公司就是帮忙,并且发展了二三个客户。并称其是在公司接待来访人员,并介绍天津活立木公司的情况,宣传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返利情况。决定投资后,部分客户将投资款交到天津活立木公司李宏的账户上或交给秦志新由秦志新再将投资款转入天津活立木李宏的账户,天津活立木公司在收到投资款后再将投资合同邮寄到投资客户留的地址。并证实公司经营的是股权融资项目,起点是二万元,上不封顶,三个月的月息记不清了、客户交款后一周之后才开始返第一个月的利息,之后按月返还利息,投资到期后返还本金,六个月、七个月的月利息都记不清楚了,十二个月的月利息是9%。并称投资客户都是通过网上进行操作,返款到账后客户提出提现申请,然后3-5天内天津公司将返款打入投资客户的账户上,投资客户都是这样返还的。 证人王某莲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张利介绍认识了秦志新。秦志新称其公司的投资是入股分红,他是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的代理商,投资天津活立木风险低、利益有保障,加上他在市政府上班,其就相信了他。他给其宣传说投资期限是12个月,月息9分钱,每月返还利息。其于2010年12月1日将50000元的投资款交给了秦志新,秦志新给其打了收条,并且给了其2000元的好处费,于2010年12月3日其收到了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家来的投资合同和收据。并称其一共收到了四个月的利息共计18000元,还有2000元的好处费。合同到期后本金和剩余利息都未返还的事实。 15、证人荆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朋友林某某的介绍投资天津活立木的,当时他说投资天津活立木很好,并且有国家的红头文件,还向其出具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称最低投资2万元,利息6-7分。其于2010年9月23日将6万元交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将钱给了秦志新,大约半个月后,林某某交给了其一份盖有天津活立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章的股权融资合同和收据。并称其一共收到了四个月的利息,每次返利是4200元,共计返了168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和剩余的利息都未返还的事实。 16、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秦志新介绍投资天津活立木的,并称其是和荆某一起投资的,二人各投资了3万元,共计6万元,合同上写的是荆某的名字,投资金额是6万元,投资期限是6个月,月利息6分,每个月返还一次利息,扣除首个月的利息,其和荆某各出资26400元,共计52800元。在交钱后一周内,秦志新将投资合同给了其,其于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在新乡市丹尼斯大厦楼下将投资合同交给了荆某的丈夫高卫东,目前合同在荆某手里。并称其一共收到了五个月的利息,共计返了180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和剩余的利息都未返还的事实。并称其介绍了两个人投资天津活立木。 1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同事蔡红声给其介绍天津活立木的,他说投资天津活立木能挣钱,并且有天津政府的批文,在网上也能查到相关批文。当时蔡红声还称,投资这个项目很大,最低投资2万元,投资7个月每个月7分 的利息。2010年10月12日,蔡红声带着其到农业银行把2万元现金打到秦志新的账户上,当时并没有返给其利息,过了几天才将首个月的利息打到其账户上了,该账户是活立木开设的网上账户,主要用于日常的交易。过了几天其收到一份盖有天津活立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章的股权融资合同和收据。并称其一共收到了四个月的利息,共计56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和剩余的利息都未返还的事实。 18、证人王某局证言证实其自己到新乡普利A座大楼上想投资,结果发现有一个活立木公司,其就进去了解情况,当时秦志新就把天津市政府的红头文件给其看,并说这种投资是国家允许的,受法律保护,再加上秦志新本人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其就相信了。当时其选择投资2万元,投资期限是七个月,月息是7分,并于2010年12月25日在普利A座601房间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秦志新,秦志新给其打了个收条,过了几天其收到了盖有天津活立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章的股权融资合同和收据。 19、证人张茂林、张莺鸣、张保全、靳晓鸣、李香云、向艳杰、梁秋云、韩庆玺、郭美琴、崔玲、张爱荣、陈海鹰、李素兰、马振华、杜万坡、周艳芳、任民周、张毅强、任素萍、马凤云、何乃新、王世英、李月蕊、张定兰、李某某等证言均证实他们是通过朋友介绍、广告宣传等方式了解到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然后分别以不低于2万元的数额进行投资,他们把投资款直接打到天津活立木总公司合伙人李宏的账户上或者先把钱转到秦志新的个人账户上,再由秦志新将投资款转到天津活立木总公司的账户上。在投资后的几天里均收到了盖有天津活立木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章的股权融资合同和收据。他们每月分别收到数额不等的利息,然而在合同到期后未收到剩余利息和本金的情况。 20、被告人秦志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注册成立,2011年2月17日拿到的营业执照,其儿子秦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地址位于新乡市普利A座6楼611房间。并称该公司主要经营股票、证券投资类的咨询项目,主要是其在网上看到了天津活立木的宣传,感觉不错,并且符合国家政策,其就在天津活立木股权公司投资了二万元。后来因为当时天津活立木的付息正常,并且给予推介人的提成也较高,并且有国家的政策进行宣传,公司就开始进行天津活立木业务的咨询。并证实其公司的业务员李艳秋主要负责给投资群众介绍天津活立木公司的情况,宣传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返利情况,三个月投资月息三分,七个月的投资月息七分,十二个月的月息九分,活立木公司公司在网上有一个投资交易平台,并具有相关宣传,进行投资的客户,每人都有一个账户,自己进行操作,并且可以看到自己的盈利情况。客户决定投资以后,让客户将投资款直接打入天津活立木指定的李宏账户或交给公司人员由公司人员转入天津活立木账户。到期后,在交易平台上可以看到客户获利的电子币情况,客户在交易平台上申请提现,公司将会将返利打入客户账户,到后期公司要求集中返款,就向天津活立木公司上报其的农行账户(记不清具体的账户号码了)。并称公司共吸收了三四十个客户进行天津活立木投资,吸收资金有一百多万元,都是客户将资金直接打到天津,或是通过其公司的人将款汇到天津,天津活立木公司主要以建设低碳大厦进行对外宣传。其作为推介人,天津公司规定直接推介人8%-12%的佣金,其名下的人员再进行发展客户,公司会得到1%-4%层级差额。直接推介的佣金和层级差额是公司的盈利来源。并称其在公司一共分五次投资了23万元,共计得到分红81900元。其还证实新乡市红旗区智鑫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资客户进行宣传的资料是由天津活立木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募集资金的业务。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志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