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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4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4年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4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滑县牛屯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杨银香(已判决)注册成立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伙同李正波(已判决)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龙头新村出租房屋内生产、加工治疗风湿、类风湿疾病的中药“雪山追风散”,并在该药品中擅自添加氨基比林、醋酸泼尼松成分,之后按照“OTC”药品向社会群众销售。
2011年3月23日,任某(已判刑)在河南省郑州市申请取得该治疗风湿、类风湿疾病的中药发明专利证书。尔后,便以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地区总代理人的身份从事“雪山追风散”的销售,为扩大经营,被告人任某通过建立网站“雪山追风散美丽家园”进行宣传,通过快递零售的方式将该“雪山追风散”销售至国内多个省市地区,并以公主莲牌雪山追风散专利发明人、国内患者服务中心主任的身份与被告人郑某某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负责安阳、滑县地区的销售。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郑某昌、卢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杨银香(已判决)注册成立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伙同李正波(已判决)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龙头新村出租房屋内生产、加工治疗风湿、类风湿疾病的中药“雪山追风散”,并在该药品中擅自添加氨基比林、醋酸泼尼松成分,之后按照“OTC”药品向社会群众销售。
2011年3月23日,任某(已判刑)在河南省郑州市申请取得该治疗风湿、类风湿疾病的中药发明专利证书。尔后,便以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地区总代理人的身份从事“雪山追风散”的销售,为扩大经营,被告人任某通过建立网站“雪山追风散美丽家园”进行宣传,通过快递零售的方式将该“雪山追风散”销售至国内多个省市地区,并以公主莲牌雪山追风散专利发明人、国内患者服务中心主任的身份与被告人郑某某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负责安阳、滑县地区的销售。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郑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前科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违法犯罪行为。
3、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该局投案。
4、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该药品中含有氨基比林、醋酸泼尼松成分。
5、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雪山追风散”为假药的说明》证实标示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制的“雪山追风散”,外包装标示有乙类非处方药“OTC”标志,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服用方法”、“服用量”,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且该产品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6、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在昆明时,因腰椎间盘突出一直治不好,一个亲戚给其推荐了一种叫“雪山追风散”的药,说杨银香有这种药,其服用后感觉不错,病一直没有再犯。2008年底,其在郑州做皮具生意做不下去,就突然想起了这种药,想在河南地区销售,就与杨银香取得了联系,从她那儿买了几个疗程的药,一卖效果还不错,就与杨银香联系,取得了河南地区总代理。后其就在街道上宣传这种药,并建立了“雪山追风散美丽家园”网站进行宣传,很多患者服用这种药后,感觉效果不错,就想成为市县级代理。后郑某昌成了新乡、济源、焦作、鹤壁代理商,司庆伟成为了开封代理商,郑某某成为了安阳代理商,卢某某成为了滑县代理商。其卖“公主莲牌雪山追风散”是从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的货,每次都是和杨银香的爱人李正波联系,李正波通过物流将货打过来,因害怕药被压坏,云南给其发货都是散件,药盒放一块儿,药物放一块儿,外包装正面左上角印有发明专利号,下部印有“公主莲”商标,中部印有“雪山追风散”字样,右上角印有“OTC”标识,右下角印有“昆明公主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制,外包装四周侧面分别印有公司地址、网址、服用方法、服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其有该产品的营业执照和专利证书,且是该产品的专利发明人之一。“雪山追风散”是云南白族比较有名的土方药,主要治疗风湿、类风湿、骨病,自己经营三年多,盈利2、3万元。
7、证人郑某昌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其因阑尾炎手术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在人民医院后门碰见摆地摊的韩刘红,就从他那儿买了一个疗程的雪山追风散,吃了几个月感觉效果不错,就想着卖这个药了。后其在2011年与河南省总代理、国内患者服务中心主任任某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并交40000元的代理费负责在新乡市、焦作市、鹤壁市、济源市销售“雪山追风散”,任某每次给其发过来的货都是散件,其包装好之后再卖给下面的用户,盈利大概30000元左右。其把药卖给风湿、类风湿、颈肩椎腿疼的病人,其没有固定的门面,都是靠口碑传起来的,谁要买药就打电话联系,其上门送药。除其之外,其知道安阳的代理商是其堂弟郑某某,他2012年6月开始在安阳销售该药。
8、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10月份与郑某某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并交5000元的代理费开始负责在河南滑县销售“雪山追风散”,共进了20多盒药,卖多少钱记不清,2013年2月份后就没有再卖这种药。
9、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4月份左右,其在焦作博爱县当厨师,那时候腰一直疼,去找郑某昌时,郑某昌说他现在正卖一种药能治其腰疼,当时推荐的就是“公主莲牌雪山追风散”,其吃了两个疗程,吃完以后感觉腰不疼了,也能正常工作,郑某昌告诉其这个药能卖,其就和他一起去郑州找到该药河南地区总经销商任某,谈好以1.5万元的价格取得安阳地区的代理权限。后来其给郑某昌打了1.5万元,郑某昌代其去郑州与任某签的协议。之后,其从任某那儿以每盒42元的价格总共进了150盒雪山追风散,其将药卖给其亲戚、同村人等,亲戚们没有要钱,同村人卖的价格是120元每盒。2012年12月份,因该药卖不出去就没有再销售了。其从任某处进货是先将货款打到任某的农村信用账户上,随后任某通过快递、物流将药邮寄过来。卢某某是滑县地区的代理商,2012年10月份,其和卢某某签订了该药的销售协议,卢某某以每盒65元的价格从其处购买了50多盒,后来卢某某觉得价格有点高,其也不想再做了,卢某某就从任某处直接购药。其销售药品从未获得药监部门的相关许可手续。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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