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2009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超超(身份不详)在新乡市平原路全城热恋网吧楼下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一辆雅马哈黑色福喜踏板助力摩托车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魏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现场方位图、被盗车辆照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魏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超超(身份不详)在新乡市平原路全城热恋网吧楼下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一辆雅马哈黑色福喜踏板助力摩托车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刑初字第146号、(2012)卫滨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2009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3、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魏某实施盗窃的位置。 4、被盗车辆照片证实被盗助力车的基本情况。 5、指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颜某某对其助力车被盗及找到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具体过程。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某系抓获到案。 8、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红价证鉴字(2014)第092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雅马哈福喜助力车价值2280元。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其和朋友李某、李某的哥哥、李某哥哥的女朋友菲菲约定去全城热恋网吧上网,其和李某到网吧门口时,李某的哥哥和菲菲已经在网吧门前的车棚等着了,李某的哥哥相中一辆黑色摩托车,之后就坐了上去,还让李某撑开伞当着摄像头,其和菲菲就蹲在地上说话,李某哥哥用手别了别车把,没有弄动,他们四个就上网吧里面了,过了十来分钟李某的哥哥就走了,又过了一会儿菲菲也走了,2014年9月12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其和李某准备走时,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23时许,其和杨某某在城里十字吃饭,魏某和菲菲来找其,他们就约好去全城热恋网吧上网,其和杨某某步行,魏某骑着摩托车,在网吧楼下的车棚西面,魏某看到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就骑了上去,用手别车把,并让其打着伞来回移动当着摄像头,杨某某和菲菲在旁边聊天,魏某别了两下没有弄开,他们四个就去网吧里面了。魏某没有上网,说了会儿话就走了,菲菲上网时接了一个电话也走了,其和杨某某上网时那个雅马哈车主领着警察来了,警察就将其和杨某某还有车主带到了派出所。 11、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凌晨0时许其骑助力车到全城热恋网吧上网,将车锁在网吧楼下的车库后就上去上网了,1点55分许,其下去时发现助力车不见了,就四处找,最后在胖东来对面的豪客来门口找到了其助力车。其回去看网吧的监控发现当时撬车的是两男两女,一个男的在撬,其他三个人在旁边站着,当时助力车没有推走,那四个人就去上网了,过了一会儿撬车的那个男孩骑着车走了,又过了一会儿那个男孩儿带着另外一个男孩儿来把其助力车推走了。看过监控后其就去网吧找撬锁的那四个人,发现了其中的两个,其就报警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就将他们带走了。 12、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11日22时许,其和崔雨菲、李某、杨某某到全城热恋网吧上网,其看到一辆踏板摩托车很像其丢的摩托车,就坐到那辆摩托车上动动了动车把,然后就上去上网了,在网吧待了一小会儿就出来了,在街上转了一圈又回到全城热恋网吧,待了大概5分钟就从网吧出来准备回家,出来时碰见经常在网吧上网的“超超”,超超让其帮忙推车,其帮“超超”将车搬出来,“超超”将摩托车放在了全城热恋网吧对面的临街铺前,之后其就回家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