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梅玲,女,1950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人张梅玲于2013年10月30日被贵州省贵阳铁路公安处凯里车站派出所临时寄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1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祥,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梅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梅玲及其辩护人王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任某云(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商贸A座1213室成立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任某云任法人,后被告人张梅玲任业务经理。2011年6、7月份到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梅玲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代理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权基金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月息6%-10%),通过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4.19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梅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云、宋某阳等证言;被告人张梅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梅玲的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张梅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梅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任某云以天津亿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新乡市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梅玲只是帮助犯。本案是以天津亿泓公司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任某云应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人张梅玲法律意识淡薄,其也是案件的受害人。3、被告人张梅玲年纪大,并患有多种疾病,望合议庭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任某云(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商贸A座1213室成立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任某云任法人,后被告人张梅玲任业务经理。2011年6、7月份到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梅玲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代理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权基金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月息6%-10%),通过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4.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张梅玲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梅玲的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张梅玲无违法犯罪前科和因本案在逃情况。 3、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张梅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场的具体位置。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梅玲于2013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贵阳铁路公安处凯里车站派出所抓获,于2013年11月4日被带至新乡市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任某云在新乡市平原路76号普利A座1213室租了建筑面积为112平方米的办公室一间,租赁期限是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 6、被告人张梅玲的名片证实她是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业务经理,该公司的地址是新乡市平原路中段普利A座1206室、1213室、1215室,以及该公司对外宣传投资的相关情况。 7、王旭刚、任某云等人的案件材料证实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旭刚、河南省亿泓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某云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 8、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证实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认缴资本2000万成立。经营范围为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9、河南省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书证证实河南省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认缴资本300万成立,经营范围为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10、被告人张梅玲吸收公众存款的明细证实其名下投资人共有128人,合同金额是1042万元,实际投资金额854.19万元。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田兰香、李凤琴、李素枝、孙爱华、常玉英、魏荣岭、熊金华、张某、张某飞对被告人张梅玲进行辨认的事实。 12、证人任某云证言证实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是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是河南分公司的法人,其是得到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河南的投资基金业务。并证实其公司向群众吸收存款有一亿多元,该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并称一般都是群众将钱交到其手里,其再将钱汇到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收到钱后会将投资合同寄过来,然后再将投资合同给投资群众。投资群众的合同快到期后,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将资金打到投资群众提供的账户上,其公司负责收回合同。并证实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按照投资金额给其公司18%的业务提成,其个人拿8%的提成,业务经理拿10%的提成。投资期限为三个月的利息分红时一次性扣除,投资期限为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都是先将前两个月的利息扣除。其还证实其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未还款,当时天津亿泓股权公司称是公司正在整顿。 13、证人张某飞证言证实其是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主要负责记账以及发放管理费(业务人员的提成扣点),业务人员办理一笔业务就到公司领取一张业绩单,业绩单上有客户的姓名、投资金额、实收金额、投资日期、业务员姓名、业务经理姓名,一般都是业务员或业务经理将业绩单交给其,其再计算业务人员的工资,分理处负责人所得是投资金额的10%,业务经理所得是投资金额的5%,业务员所得是1%-3%不等。其将业务相关人员的工资计算过以后,再与公司负责人任某云的儿子陈赓进行对账,对过账后,陈赓会将所有业务人员的工资转到其的银行卡上(该银行卡在公司解散的时候交给陈赓了),其再向各个业务员进行分发工资,公司的内部开销以及公司内勤人员的工资也是由其负责分发。其还证实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分理处负责人是李宗盛、郭如斌、张梅玲、袁建军、魏秀兰、邓雪珍,还有一个姓杨的阿姨,业务经理及业务员的人数较多,记不清楚具体的名字了。公司的关于投资人的投资情况都是其记录在稿纸上,后做了几天的电子档案并通过QQ发给陈赓了。 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公司的分理处负责人新乡地区是李宗盛、郭如斌、张梅玲、袁建军、魏秀兰、邓雪珍、李容堂(业务量较小)、张善领(本人投资),洛阳地区有韩玲等人,公司的会计主要是由任某云的儿子陈赓负责管理,其是公司的内勤,主要负责公司的接待。并称公司的内勤有四个人,分别是其和王丹、陈文恒、郭伟康,都是负责接待公司的来访人员,然后向来访人员介绍公司的业务情况,一般都是向来访人员出示天津总公司和本公司的相关证件和证书,然后向来访人员出示国家的红头文件及公司印制的宣传册,宣传册主要是宣传私募成功的案例、公司对接的项目、公司的理财方案等。如果来访人员愿意投资,其就将任某云的银行账户给客户,由客户到银行打款,打款后拿打款小票到公司领取合同。并证实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还称公司员工的公司和业务提成都是由会计张某飞计算并分发的。 15、证人宋某阳证言证实其是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事资料管理工作,包括客户的信息及业务员业绩统计,客户信息包含客户在亿泓公司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存款金额等所有信息,业务员业绩统计是按照该业务员办理投资业绩的合同金额统计,不过其只负责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统计出业务员的月投资业绩,日业务统计由张某飞负责。其把所有的客户信息及业务员的业绩统计整理成电子档保存在优盘里,然后经核对无误后,经优盘交给办公室主任张某。并证实该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然后就是分理处负责人,分别是卫滨区负责人李宗盛、开发区负责人袁建军、凤泉区负责人郭如斌、新乡县负责人张梅玲、辉县市负责人周海利、获嘉县负责人都粉荣,记不清楚大块和七里营地区是谁负责了,其他地区的分理处负责人还有李容堂、张善领、魏秀兰、杨府、杨翠兰、邓雪珍、李宇峰、韩玲、王志刚、尧玉兰、李文杰、王鸽子等。并称公司的会计是张某飞,负责公司的记账、业务提成、分发工资,公司返款由返息员隋艳负责。其还证实公司经营的是契约型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公吸收群众投资款有五个多亿人民币(合同金额),具体现金金额及现在未还的数额其不清楚。并称客户都是将投资款打入任某云的账户上,然后每天16:30结账,再由返息员隋艳将款项转入天津公司法人王旭刚的账户。 16、证人董某倩证言证实其是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填写合同管理工作。其在公司主管合同,负责保管天津亿泓总公司寄过来的空白合同以及给投资客户填写合同信息,并将合同附件交给陈赓。并称客户汇过款后,会拿着汇款凭证先找到朱朋娟,朱朋娟根据客户的汇款凭证开收据,然后再由内勤人员根据收据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确定投资金额,最后由客户将身份证复印件及上面确定的投资金额拿到其手里,其再根据这些信息给客户填写投资合同,然后再将合同等材料交由朱朋娟进行核实,核实信息无误后,再由客户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最后将合同交给客户,将合同附件交给陈赓。并证实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然后就是分理处负责人,其中包括袁建军、郭如宾、李宇峰、王志刚、李文杰、张梅玲、魏秀兰、邓雪珍、杨翠兰等人。并称公司的会计是张某飞,负责公司的记账、业务提成、分发工资,公司返款由返息员隋艳负责。其还证实公司经营的是契约型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河南亿泓投资有限公司公吸收群众投资款有六七个亿人民币(合同金额),具体现金金额及现在未还的数额其不清楚。其在公司工作时每人会发一个U盘,负责保存每天的工作文档和表格等信息,每天下班时将U盘交给张某,不清楚她怎么处理的。 17、证人李某芹证言证实其是通过任某云的介绍来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工作的,在公司负责做内勤工作,一般都是处理一些日常工作。并证实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业务经理有张梅玲、魏秀兰、邓雪珍、杨翠兰、袁建军、郭如宾、王某玫等人。张某负责公司的内勤管理工作,陈赓负责管账。其还证实公司经营的是契约型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也不清楚公司到底吸收了多少资金,客户的投资款都是打入任某云的账户,然后转入天津总公司的账户上了。 18、证人王某玫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底到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因其不想跑业务决定离职了。并证实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然后是分理处负责人,分别是李宗盛、袁建军、张梅玲、魏秀兰、杨翠兰。会计是李某芹。公司成立初时任某云去外面发展投资客户,向客户进行投资宣传,然后任某云领着客户去银行向天津亿泓有限公司打款,任某云将客户的打款小票交给石莉莎,天津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将投资合同以快件的形式发到新乡,最后再将投资合同交给客户。还有一种情况是客户直接将现金交到李某芹的手里,再由李某芹将钱给任某云,任某云通过转账的形式将投资款给天津总公司。其还证实公司经营的是契约型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也不清楚公司到底吸收多少投资款。并称天津总公司根据客户的投资数额按一定的比例给任某云有提成。其还证实其也有投资并介绍过父亲、母亲和弟弟进行投资,他们四人投资的合同金额为35万元,实际投资额是30万元。 19、证人崔某龙证言证实其是于2011年9月1日到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份辞职不干了。其在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主要是干一些杂活,其也做过统计客户返息情况,最开始是隋艳负责的。并称宋某阳将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统计表用公司的优盘拷贝到其电脑上,然后其将需要返款的客户信息以时间顺序筛选出来,将做好的信息保存到优盘里交给陈赓。并证实河南亿弘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业务经理有张梅玲、魏秀兰、邓雪珍、杨翠兰、袁建军、郭如宾、张善领(本人投资)等人,公司的会计是李某芹,主要负责公司的记账及工资。其还证实公司经营的是契约型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也不清楚公司到底吸收多少投资款。 20、证人李某海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其听别人说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可以投资,其就过去咨询,当时接待的是业务经理张梅玲,她介绍在亿泓公司投资很好,并让其看了很多宣传展板,还有政府的相关批文及各种营业执照,然后其就相信了。2011年10月8日其投资了3万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息是6分。当时扣除了利息5400元,实际出资金额为24600元。当时天津亿泓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让其将钱打到指定的账户上,其怕麻烦就将现金交给了公司的李会计,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显示有天津亿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王旭刚,至今仍未返还其本金的事实。 21、证人炎某秀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的一天,马玉芬给其介绍投资亿泓公司利息高、有保障,并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马玉芬带其到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了解情况,当时接待其的是张梅玲,并给其介绍亿泓公司的投资规模,出示公司的相关营业证件,她称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2011年10月12日,其分两次在该公司投资了4万元,扣除利息实际支付了3.3万元,当时把现金直接给了业务经理张梅玲,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给其出据了收据,张梅玲给了其两份投资理财协议,上面有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及法人王旭刚的章,合同到期后没有返还其本金的事实。 22、证人郭某英证言证实其在卖菜时认识了张梅玲,张梅玲给其介绍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规模以及国家政策,并向其出示国家的红头文件,宣传国家鼓励投资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也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营业证件。并称该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分八次在该公司投资了36万元,扣除首次利息实际支付了29.64万元,返还佣金7.16万元,实际损失22.11万元。当时其通过转账将钱转入河南亿泓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其女儿投资的钱也是通过其转账的,其它相关手续都是张梅玲办理的,河南亿泓股权有限公司给其出据了收据,上面有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及法人王旭刚的章,合同到期后没有返还其本金的事实。 23、证人杨某香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其朋友张梅玲给其介绍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规模以及国家政策,并向其出示国家的红头文件,宣传国家鼓励投资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也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营业证件。并称该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其分三次在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扣除首次利息实际支付了24400元,后期返还利息4000元,提成款400元,实际损失20100元。当时其把现金都给了张梅玲了,其它相关手续都是张梅玲办理的,河南亿泓股权有限公司给其出据了收据,上面有天津亿泓股权有限公司及法人王旭刚的章,合同到期后没有返还其本金的事实。 24、证人郭惠敏、宋贵凡、于秀英、刘守模、何诗华、马秀兰、熊金华、董修枝、阎旺宝、张玉壁、田卉、李玲、王希英、张武爱、刘建萍、张金凤、张爱珍、潭淑莲、吉云霞、张丽萍、李微、贺乾芬、宋芳、曹淑静、张喜发、王振平、雷荣兰、孟杏存、袁秀香、刘增、李步京、张金凤、张武爱、吴建强、祁素珍、耿建先、董琳、李素霞、张莉、周捷敏、李淑丽、李素萍、李素枝、李东艳、梁景肖、王培良、梁红霞、王俊杰、胡鸿丽、陈茜、帖永其、姬新鹏、于俊兰、李桂荣、许明霞、丁桂凤、赵守斌、张淑华、清法、高新师、郭某英、李玉珍等人证言均证实他们通过熟人、朋友、广告宣传等形式了解到天津亿泓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相关投资情况,并通过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张梅玲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并称公司吸收资金都是以万元为起点,投资三个月,利息每万元是6%,客户交款时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利息每万元是8%,投资十二个月,利息每万元是10%,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客户投资时先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他们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合同到期后均未返还投资本金的事实。并证实天津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王旭刚,天津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业务经理是张梅玲。 25、被告人张梅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天津亿泓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该公司的法人是任某云,其是通过在该公司投资认识任某云的,并为了多拿业务费而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了。并称客户到公司进行投资,登记在谁的名下,公司会按照名下投资客户的多少发业务费,其记不清楚其名下登记有多少客户投资了,也记不清楚总共拿了多少业务费了。并称其是和闪秀花一起做亿泓公司的业务的,主要是通过朋友、亲戚介绍或客户主动来咨询投资的进行登记的。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梅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在公司的职务和所起作用属于从属地位,其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梅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